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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谭秀侠与储可华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侠,储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277-1号申请执行人:谭秀侠,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张老庄村大郝庄。被执行人:储可华,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张老庄大郝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6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