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朱某、高某与李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高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朱某、高某与李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张某所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款,并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