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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朱某、高某与李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高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朱某、高某与李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张某所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款,并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