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全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袁成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全盛贸易有限公司,袁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全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宋庭根,经理。被执行人袁成富,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全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