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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6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振云与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云,李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453号原告:李振云。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云与被告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振云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李振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