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正林与郓城惠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巩传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林,郓城惠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巩传和,王亚峰,王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吴正林,居民。被执行人郓城惠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绪南,经理。被执行人巩传和,农民。被执行人王亚峰,农民。被执行人王汉进,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正林与被执行人巩传和、王亚峰、王汉进、郓城惠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