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隋广雨等与被执行人张国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广雨,张国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34号申请人隋广雨,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国焕,女,生于1973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隋广雨与被执行人张国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支付案件诉讼费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所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