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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董伟与李福松、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李福松,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312号原告董伟,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福松,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华,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伟诉被告李福松、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董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董伟负担。审判员  刘兴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