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董伟与李福松、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李福松,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312号原告董伟,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福松,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华,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伟诉被告李福松、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董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董伟负担。审判员 刘兴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