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任振军、任振龙、任花荣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村信用社,任振军,任振龙,任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村信用社。负责人贾顶柱,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任振军,男,1963年7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任振龙,男,1959年3月2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任花荣,女,1958年1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葛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任振军、任振龙、任花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02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振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振军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