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曾令初、刘平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曾令初,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54号。负责人田绘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必侠,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令初,男。被告刘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告曾令初、刘平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 宜代理审判员 彭 友人民陪审员 刘贵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鲁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