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美与孙文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孙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14号申请执行人吴美,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文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文宏给付标的款20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孙文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