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璇与刘超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璇,刘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刘璇,女,蒙古族,学生。法定代表人:杨金花,女,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超杰,男,汉族,职工。本院对刘璇诉刘超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超杰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时间: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