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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虎男、金仁善与穆俊宇、穆春、贾文正、贾书怀、洪春艳、都杨、梁保君、都丽萍、贾洪彬、贾长有、商兰英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虎,金仁善,穆俊宇,穆春,贾文正,贾书怀,洪春艳,都杨,梁保君,都丽萍,贾洪彬,贾长有,商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崔虎男。申请执行人金仁善。委托代理人李福顺。被执行人穆俊宇。被执行人穆春。被执行人贾文正。被执行人贾书怀。被执行人洪春艳。被执行人都杨。被执行人梁保君。被执行人都丽萍。被执行人贾洪彬。被执行人贾长有。被执行人商兰英。申请执行人崔虎男、金仁善与穆俊宇、穆春、贾文正、贾书怀、洪春艳、都杨、梁保君、都丽萍、贾洪彬、贾长有、商兰英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的(2006)图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恢复执行标的额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崔虎男、金仁善生活困难。经过与有关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决定给予申请人崔虎男、金仁善2万元。申请人崔虎男、金仁善收到此款后表示放弃剩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因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司法救助款,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需恢复执行将此款追回上缴有关国家部门,故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穆俊宇、穆春、贾文正、贾书怀、洪春艳、都杨、梁保君、都丽萍、贾洪彬、贾长有、商兰英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