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荣放与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荣放,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荣放,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亮,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叶荣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上诉人叶荣放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报案,控告冯亮、唐海波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6年2月14日就此事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诉人叶荣放就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上诉人冯亮等人涉嫌合同诈骗,而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故被上诉人冯亮的起诉目前应当驳回,原审所作判决,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冯亮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2元,退还被上诉人冯亮;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4元,因上诉人叶荣放申请缓缴,故无需再缴。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