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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柏林、黄金长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82号陈柏林,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宁都赖村镇。黄金长,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宁都赖村镇。本院在执行陈柏林申请黄金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柏林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4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