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柏林、黄金长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82号陈柏林,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宁都赖村镇。黄金长,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宁都赖村镇。本院在执行陈柏林申请黄金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柏林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4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