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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长健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健,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49号原告马长健,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太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献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且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长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君华审判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培员王春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