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定孝与被执行人侯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孝,侯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吴定孝。被执行人侯从斌。申请执行人吴定孝与被执行人侯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从斌已按协议履行了3000元,余款按还款计划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从斌已按协议履行了3000元,余款按还款计划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4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黄 浩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