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谢维好与汪勇、谢梅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维好,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64号被执行人:谢维好,男,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谢梅芸,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给付申请执行人谢维好垫付款借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