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遂有与王伟连、苏振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遂有,王伟连,苏振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16号原告朱遂有,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连,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苏振录,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遂有诉被告王伟连、苏振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遂有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遂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遂有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