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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遂有与王伟连、苏振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遂有,王伟连,苏振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16号原告朱遂有,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连,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苏振录,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遂有诉被告王伟连、苏振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遂有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遂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遂有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