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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柳桂清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桂清,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柳桂清。被执行人王鹏。申请执行人柳桂清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王鹏自2015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柳桂清1000元,至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8000元欠款。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鹏于2016年2月24日履行完毕给付4000元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成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