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岳阳楼区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夏辉云、冯叶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夏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楼区XX大院。组织机构代码证: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岳阳楼区某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83年6月28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身份证号码:4306021983********。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育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执字第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