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与谢德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埔县。法定代表人吴昔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谢德怀,男,汉族,住大埔县,现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德怀应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并同意本案暂缓��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德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22执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江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