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起芳、陈维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起芳,陈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起芳,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陈维明,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李起芳与被执行人陈维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