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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光洋、李占娣与周凡、陈兴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洋,李占娣,周凡,陈兴旺,段云周,刘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6号原告王光洋。原告李占娣。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凡。被告陈兴旺。被告段云周。被告刘波。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光洋、李占娣与被告周凡、陈兴旺、段云周、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文龙、被告周凡、陈兴旺、段云周、刘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死者王星晨系两原告唯一的子女,王星晨与四被告系同事,均为江苏惠XX物有限公司的员工,平时相处非常友好,工作之余经常一起娱乐聚餐。2015年10月30日晚,王星晨应四被告之邀,驾驶其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前往平明镇街上的东北烧烤店与四被告聚餐,席间四被告明知王星晨是开车而来,仍然与之共同饮酒并且劝酒(王星晨平时在家不饮酒),原被告五人当晚共饮酒约1瓶白酒、一箱啤酒。当晚深夜聚餐结束后,四被告又邀请王星晨一起驾车去县城KTV唱歌,在去东海县城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星晨车毁人亡。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的同事和朋友,明知王星晨是开车而来,却仍与之一同饮酒,甚至劝其饮酒,并邀其酒后开车外出玩耍,未尽到劝诫、照顾的义务,存在过错,与王星晨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损失共计230355.45元。四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5年10月30日下午,王星晨邀请我们四人下班后去平明镇烧烤店吃烧烤,晚上9点半下班后周凡、刘波、王星晨驾驶车辆、陈兴旺、段云周骑电瓶车到饭店,考虑天晚且有人驾车,我们只是喝点啤酒,刚喝一杯,王星晨说天冷要喝白酒,直接去拿了一瓶牛栏山白酒,(以前王星晨就会白酒啤酒搀着喝),刘波酒精过敏,滴酒未沾。另四人平均喝一瓶白酒和12瓶啤酒,没有劝酒,喝酒期间王星晨提出去东海玩,我们说天晚了,改天去。11点半结束,王星晨钱不够,周凡结账。刘波要替王星晨开车遭拒,我们一起将王星晨护送回家,王星晨也停车在平时的位置上,看到王星晨到家了,我们也各自回家。我们已经尽到了护送的义务,王星晨系交通事故死亡且负全责,四被告没有任何过错,王星晨的死亡与四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死者王星晨系原告王光洋、李占娣之子,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平明镇平明村二组,户口性质系小城镇户口。王星晨生前与被告周凡、陈兴旺、段云周、刘波均为江苏惠XX物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0月30日王星晨与四被告相约晚上下班后聚餐,晚九时许,王星晨驾驶苏G×××××号轿车与四被告(其中周凡驾驶苏G×××××号轿车,其余三被告骑乘电动车)来到平明镇烧烤店聚餐。席间原被告五人共饮酒约1瓶白酒、一箱啤酒,其中刘波未饮酒。期间王星晨提议去东海县城游玩遭拒。当晚深夜十一时许聚餐结束,因王星晨钱不够,被告周凡结账。酒后四被告未将王星晨安全护送到家,仅送至路口。后王星晨没有回家,醉酒(经检测血液乙醇浓度为179㎎/100ml)驾驶轿车前往东海县城途中在黄顾公路周徐村路段,车辆驶入路东侧水渠中,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星晨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王星晨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东公交认字[2015]第06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东公物鉴字[2015]第483号物证鉴定书,被告周凡、段云周、刘波在江苏惠XX物有限公司所作的书面陈述材料,平明镇烧烤店老板王华的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本院调取的2015年10月31日0时许平明至东海路(平明卡口)的监控截图所示被告周凡开车在前,死者王星晨紧随其后路过卡口被监控拍到,原告认为可以说明系相约游玩,被告周凡称其回家路过此处,不知王星晨跟在其后。四被告举证王星晨QQ聊天记录,意在证实王星晨心情不好而醉酒。本院认为对此亦能说明四被告未尽到防止王星晨遭受损害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王星晨驾车参加饮酒且酒后驾车,对其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四被告不论是作为宴请的组织者,还是作为共同饮酒人,其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给其带来的是作为的义务,即负有防范醉酒者因此遭受损害的义务。四被告违反该作为义务,未能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均存在过错,对王星晨的死亡应各自承担3.2%的民事责任。结合王星晨户籍、收入情况,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计有:死亡赔偿金686920(34346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5639.50元,共计762559.50元。由四被告按照上述责任予以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凡、段云周、刘波、陈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王光洋、李占娣因王星晨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44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光洋、李占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已减半收取),由由原告负担426元,被告周凡、段云周、刘波、陈兴旺各负担10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四被告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6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