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天宝与大连金州区工程运输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宝,大连金州区工程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12号申请执行人:孙天宝,男。被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工程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天宝与大连金州区工程运输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