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某某上列当事人因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