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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夏东明与烟台市德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东明,烟台市德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28-2号申请执行��夏东明。被执行人烟台市德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东明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德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74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0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