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