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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881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丛波、张力国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丛波,张力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881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王桂芝,女,1948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丛波,女,197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张力国,男,197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原告王桂芝诉被告丛波、张力国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芝、被告丛波、张力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11日我将与丈夫张发共有的砖房二间出卖23000元加上平日积储900元作首付款购买了61.9平米住宅楼一栋,并贷款53000.00元,因原告年纪大不给贷款,被告张力国有低保,如以张力国名义买楼,低保被取消,所以购买的楼房产权写在了第一被告名下,贷款也是以丛波名贷款53000.00元,但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现要求此楼所有权确认在我王桂芝名下。被告丛波辩称:我也有低保,楼房产权是我的,我有证据。被告张力国辩称:楼房是我母亲王桂芝的,首付也是我母亲交的,每月贷款也是我妈还的有收据,我同意原告诉求。根据原告王桂芝告诉,被告丛波,张力国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楼房所有权是否属于原告王桂芝所有。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一)平房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出卖的是自己房屋,经质证,被告丛波称协议没有自己签字。(二)收据5份,证明办理产权证费用,有线电视费用,本楼首付、物业费,2009年取暖费收据均在自己手上,费用也是自己交的(所有收据交款人一栏均注明交款人丛波),经质证,被告丛波称此款均为张力国所付。(三)中国工商银行偿还贷款收据27张,证明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经质证,被告丛波称,这27张凭证,贷方为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均为丛波,还贷人均为张力国,不能证明钱是原告偿还的,被告张力国同意原告意见。被告丛波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一)房屋所有权信息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诉争房屋产权人为丛波、张力国;(二)评估报告,银行流水单证明该房屋是我和张力国共有,原告王桂芝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被告张力国同意原告意见。由上,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王桂芝与被告张力国家母子关系,被告丛波与被告张力国于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登记结婚,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经本院以(2013)洮民一初字第327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告丛波与洮南市绿缘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楼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绿缘香槟小镇8栋三单元505室楼房一栋,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被告丛波、张力国向本市房产部门申请取得该楼房的产权证书,楼房产权证书共有人为丛波、张力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王桂芝来院告诉称:诉争房屋是自己卖掉原住居平房,得价款23000元及自己平时积蓄900.00元交的首付,并在工商银行以丛波名义贷款53000.00元购买,现要求确认该楼房产权属原告所有,并向本院提交了出卖原居住平房协议及工商银行偿还贷款凭证,但协议书上出买人为张力国,银行还贷凭证26张,交款人均为张力国,借贷人为丛波,与原告主张无关联性,不能证实原告主张,诉讼中,被告丛波向本院提交了诉争楼房买卖合同,及该楼房房产登记档案,均证实诉争楼房产权属被告丛波,张力国所有。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结合本院所确认的本案事实,综合评判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楼房所有权属于自己应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诉讼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本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自己是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与其诉求无相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芝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袁铁军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