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增良与苏彦斌、宋丕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良,苏彦斌,宋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马增良,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彦斌,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宋丕和,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马增良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彦斌、宋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苏彦斌、宋丕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马增良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案件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