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兴国与李汝昌、李兴堂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国,李汝昌,李兴堂,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7号原告李兴国。被告李汝昌。被告李兴堂。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法定代表人季峰,镇长。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一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国诉被告李汝昌、李兴堂、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国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兴国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