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金山、曲洪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125号王金山,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村*组***号,联系电话186XX****XX曲洪伟,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四大队*组,联系电话187XX****XX王金山申请曲洪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7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75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