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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战世成、王世安、代松竹、战世卫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战世成,王世安,代松竹,战世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44号申请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莱西市烟台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田洪青,局长。被执行人战世成,男,48岁,现住。被执行人王世安,男,44岁,现住。被执行人代松竹,男,44岁,现住。被执行人战世卫,男,48岁,现住。申请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战世成、王世安、代松竹、战世卫作出的西城执罚决字(2014)第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