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茂斌与高云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斌,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茂斌,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高云龙,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茂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云龙(2015)宾民初字第2028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云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537.60元及案件受理费52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已给付),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