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波、宁波九尾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波,宁波九尾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567号申请执行人:沈波,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九尾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机构代码:796037246。法人代表:曹雪,1976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沈波与宁波九尾狐家具有限公司慈劳人仲字[2016]第0444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波尚有10843.1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宁波九尾狐家具有限公司交纳本案执行费62.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65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