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尚众与陈九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尚众,陈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武尚众,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县。被执行人陈九香,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武尚众与被执行人陈九香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九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尚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九香偿还纠纷款6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