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尚众与陈九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尚众,陈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武尚众,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县。被执行人陈九香,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武尚众与被执行人陈九香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九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尚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九香偿还纠纷款6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