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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晓红、郑移华等与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红,郑移华,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申请执行人郑移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缪红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69115元及利息(利息以2691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893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8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