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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某乙,女,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清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8日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5日生儿子刘某丙。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户口所在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第一次在婚后一周内,被告无任何原因在床上打原告,被告妈不但不劝阻,反而帮被告打原告,用拖鞋打得原告双脸肿胀,万分委屈之下,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经调解和好。之后,双方又多次发生吵架。最后一次,2015年3月14日15时许,双方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发生争吵,被告和其表兄一起将原告打伤,双方闹至当地派出所并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5月22日,原告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但是被告仍不顾夫妻感情和母子之情,今年春节期间也没来看小孩,更不要说付一分钱抚养费。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婚生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乙辩称:被告怀孕6、7个月时,帮人打牌,原告不问缘由动手打被告,小孩出生后10多天,原告要求同床,被告不同意,原告在不关心被告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动手打被告。小孩出生10个月后,因小孩问题,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父亲出手拽被告头发,原告母亲及其他亲人都不愿出手帮忙。原告经常对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还必须赔偿被告的青春损失费。被告不准备嫁人,婚生小孩必须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出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春节前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原告作为上门女婿在被告家居住生活。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2013年10月15日婚生男孩刘某丙。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所在地的村组。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表兄参与纠纷,原告受轻微伤。2015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带着儿子与自己父母一起生活,与被告断绝往来。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婚姻基础虽然较好,但婚后经常争吵打架,夫妻矛盾不能理性化解,2015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和好,原、被告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当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原、被告婚生男孩刘某丙现随原告刘某甲生活,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刘某乙支付小孩抚养费,为使小孩成长环境相对稳定,刘某丙可由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至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刘某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至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清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