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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杨永飞、闫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杨永飞,闫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5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永飞,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闫小兰,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建国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永飞、闫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杨永飞、闫小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杨永飞、闫小兰负担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永飞账户存款10010.12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永飞、闫小兰在神木县大保当香水村分红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楠审判员  白 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