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进、楚代秀、郭英、李裕萍、李裕翔、肖付贵、尚高原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楚代秀,郭英,李裕萍,李裕翔,肖付贵,尚高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47年10月10日生,苗族,无业,住六枝特区郎岱镇后营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710102037。申请执行人楚代秀,女,1950年12月19日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012192025。申请执行人郭英,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郎岱镇木城社区旁边,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07102020。申请执行人李裕萍,女,2009年7月13日生,苗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907130128。申请执行人李裕翔,男,2013年2月19日生,苗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1302192013。被执行人肖付贵(曾用名肖勇),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六枝特区陇脚乡新春村龙井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09255411。被执行人尚高原,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32号散居29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0316023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进、楚代秀、郭英、李裕萍、李裕翔申请执行肖付贵、尚高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付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代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