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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范俊。委托代理人张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凌燕艳,系董事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与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工程款35337.5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负担861元,由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7元,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凯盛标识制作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24.5元,执行费为44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本院尚有包含本案在内的执行案件8件,执行标的共计25412156.61元。被执行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大量未售房产,上述房产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执行标的为75000000元,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已至房产管理部门对其中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苏河鼎城58(南区)幢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共计10套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别克牌汽车1辆,本院以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无法变现受偿。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