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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桂阳县祥宏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县祥宏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李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祥宏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翡翠路银鑫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沂芳,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溢波,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桂阳县祥宏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