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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欢诉李志明、谭梅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欢,李志明,谭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号申请执行人吴欢,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梅兰,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明、谭梅兰的银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