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北京蜂巢车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新明、于虹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蜂巢车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新明,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7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蜂巢车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北20米。法定代表人:贾金根,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新明。被执行人:于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蜂巢车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新明、于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