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毕神鹏与冯亚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神鹏,冯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毕神鹏,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亚东,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毕神鹏与被执行人冯亚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毕神鹏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淇滨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