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闵春英与明华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春英,明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闵春英。被执行人明华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1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明华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华堂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19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