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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闵春英与明华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春英,明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闵春英。被执行人明华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1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明华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华堂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19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