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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闫岩与孙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岩,XX宇,孙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闫岩,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XX宇,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新华电厂工人,现住址大庆市新华电厂家属楼。被执行人孙丽丽,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庆新华电厂工人,现住址大庆市新华电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黑0112民他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闫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他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