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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泽华买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吉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华,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泽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马泽华欠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40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马泽华有任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马泽华须另行支付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三、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的全部诉讼主张,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7082元,减半收取8541元,由被告马泽华承担。被执行人马泽华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泽华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名下一处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泽华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兵审判员 崔 红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