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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展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军,展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58-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军,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展增云,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军与被执行人展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展增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河县支行的存款1917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6743.1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书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