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祖伟与青岛瑞莱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祖伟,青岛瑞莱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孙祖伟,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瑞莱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址: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中云工业园8号路。法定代表人:杨淑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71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7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