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继清与董霖等债权通用裁定模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继清,董霖,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许继清,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董霖,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超,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许继清与董霖、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继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董霖、王超偿还本金19436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霖、王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中申请人许继清自愿放弃对王超的执行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董霖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董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许继清申请执行的19436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井友